2026,再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之觞
发布时间:2026.02.26 广东省查看:513 评论:5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历经数十年发展,已形成涵盖行政授权、行政裁决、司法审判、检察监督的全链条保护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然而,在制度运行层面,仍存在程序拖延、标准不一、救济虚置等深层次问题,严重影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制度公信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授权与确权的核心机关,其审查质量直接决定专利权的稳定性。但在实践中,对比文件技术内容被不当扩大、创造性评价标准模糊、程序拖延等问题频发,甚至出现同一专利在不同程序中评价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形,严重损害了专利制度的可预期性。
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本应发挥定分止争、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然而,在多个专利行政诉讼与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证据采信规则适用不当,举证责任分配显失公平,程序性驳回替代实质审查等问题屡见不鲜。不同法院之间裁判标准冲突、行政与司法程序之间评价脱节,进一步加剧了权利保护的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行政诉讼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但在多起监督案件中,存在受理后长期拖延、决定书缺乏实质审查、对申告请求不予回应等程序性问题,使检察监督这一“最后一道防线”沦为形式,未能发挥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本文以多个专利确权、侵权纠纷及监督案件为样本(包括“微型投射仪”实用新型专利案、“汉瓦”专利侵权案、“体感腕表”专利无效案等),系统梳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利行政程序、司法审理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揭示制度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地方机构在专利行政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经梳理多个专利审查、无效宣告及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含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值得关注的问题:
1. 利用《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模糊规定,在创造性审查、无效宣告等程序中扩大自由裁量空间;
2. 在侵权认定中采信与公知技术常识不符的专家意见;
3. 在审查程序中采取不当拖延策略(如数年不予提案),影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的手法与成因进行详细分析。
一、 对比文件技术内容被不当扩大,为创造性评价留下寻租空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的规定,对比文件是用于判断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引用文件,其技术内容应以文件公开的内容为准。该内容既包括明确记载的部分,也包括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直接且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但“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审查员存在以下不当做法:
(1)脱离申请日时的技术认知水平进行判断。以实质审查阶段的技术水平回溯解读对比文件,忽视专利申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认知的技术范围。
(2)对技术方案进行不当上位概括。将对比文件中具体的、有限定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上位概念,从而人为缩小了申请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
(3)忽视实际技术效果的差异。在创造性评价中,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专利相较于对比文件在实际应用中产生的技术效果改进,导致评价结果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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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li2020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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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li2020
第一章引言 1~2;
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地方机构在专利行政程
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2~22;
一、 对比文件技术内容被不当扩大,为创造性评价留
下寻租空间 3;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模糊的内部规定,
导致专利审查员的人为寻租空间 3;
三、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脱离法定实体标准,形
成制度性漏洞 4;
四、创造性评价标准模糊,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界限
不清 4;
五、意见陈述与举证期限混淆,影响程序公正 5;
六、 同一专利面临不同评价标准 5;
七、审查员专业素养差异与规则解读中的技术客观性
偏离 7;
八、《专利法》第47 条适用中的逻辑矛盾 10;
九、证据规则适用中的程序公正问题 14;
十、外文证据提交与翻译规则中的程序负担问题 16;
十一、 网页证据采信问题 18;
十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问题19;
十三、程序拖延问题 20;
第三章 人民法院专利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分析
23~27;
一、技术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偏差 23;
二、证据采信规则适用不当与二审新证据排除机制异
化 24;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机械适
用,导致司法破坏法律主体 24;
四、审判管理混乱与程序不公 25;
五、以生效裁判作为推避理由,规避实质审查 26;
六、法院内部管理混乱,遗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26;
七、等同原则适用过严,加重专利权人撰写负担26;
八、上诉、再审形式化,内部监督缺失 27;
第四章、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检察监督程序的问题分
析 28~202;
一、检察监督受理而拖延未决、案件受理后长期无实
质性进展 28;
1.监督申请受理后长期拖延,程序空转 28;
2.多起监督申请被受理后无后续实质处理 30;
二、监督决定书缺乏实质性审查 30;
1. 高检行知监[2023]18 号决定书的技术事实认定错
误 30;
2. 高检行知监[2023]23 号决定书的证据采信错 31;
三、对申告请求不予受理或不予回应 32;
1. 针对高检行知监[2023]18 号决定书的以案释法申
请未获处理 32;
2. 针对高检行知监[2023]23 号决定书的申告被“息
访息诉”简单打发 32;
四、检察监督程序形式化,救济功能虚置 33;
1. 监督申请受理后无实质审查 33;
2.申告程序缺失,当事人无救济途径 33;
3. 程序拖延与不作为构成程序违法 33;
附件:
附件一:检察抗诉一览表 36~55;
1. 2013102035960 键盘、键盘盒组合装置及应用方法
(2021)最高法行申8513号 36;
(2024)最高法民申6120号 38;
2. 2014101636391 一种计算机系统显示屏展开应用的
方法(2022)最高法行申135号 40;
3. 2013101714540 基于语音键盘的影音系统应用方法
(2022)最高法行申133号 42;
4. 2013104871399 一种分布式移动终端交通管理方
法(2022)最高法行申221号 43;
5. 201120535473.3《3G 智能手机》
(2022)最高法行申2453号 45;
6. 201910124428X 一种系统界面设计方法
(2024)最高法民申7336号 48;
附件二:对高检行知监[2023]18 号决定书的申告材
料 50~55;
1. 高检行知监[2023]18号决定书首页 50;
2. 高检行知监[2023]18号以案释法EMS 51;
3. 最高检短信 52;
4. 以案释法 53;
附件三:对高检行知监[2023]23号决定书的申告材料
56~58;
1. 高检行知监[2023]23号决定书首页 56;
2. 高检行知监[2023]23号以案释法EMS 57;
3.最高检短信 58;
4. 高检行知监[2023]23号以案释法控告 59;
5.贵州省铜仁市发改委汉瓦分布式电站备案证明
126;
6.九龙洞汉能汉瓦分布式电站实景取证照片 127;
7.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与缴费 139;
8.居民分布式光伏典型设计方案(试行) 142;
9.南方电网公司低压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典型设
计技术导则(试行) 161;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典型设计方案(试行) 182;
非居民光伏项目资料清单 195;
页尾、致谢DeepSeek 197。
2026/02/26 17:1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t_2451_cVbi1w
1. 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最高法裁定认定:涉案专利的 4G 模块部分具备创造性,应予维持。
2.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51832 号决定则认定:该专利全部无效。
2026/02/27 09:38 [来自浙江省]
2 举报aoli2020
下寻租空间
2026/02/27 12:10 [来自广东省]
0 0 举报aoli2020
对证据5专利申请号2011205354733,专利名称《3G智能手机》,申请日2011年12 月20 日。“一种3G 智能手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智能手机包括中央处理模块、LCD 显示模组、无线通讯模块、存储模块、输入模块、电源模块和投影输出模块,LCD 显示模组连接在中央处理模块上,中央处理模块驱动LCD 显示模组进行显示,无线通讯模块连接在中央处理模块上,中央处理模块控制无线通讯模块进行通讯,存储模块连接在中央处理模块上,输入模块连接在中央处理模块上,输入信息给中央处理模块,投影输出模块连接在中央处理模块上,中央处理模块控制投影输出模块工作,电源模块给其他模块供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存在缺失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关键性专利基石的技术素养。存在职业操守、双标的技术分析,缺失技术客观的视觉:“技术结合能力”忽视不见,对潜在技术结合“不可显见”出现技术偏差的人为恶意操作性。而法院上述判决依然存在事实查明、证据采信、法律依据背离的支持。
按照审查员的思维逻辑,以及法院偏信的证据方法,存在思维逻辑的偏离:LCOS 投影手机2008 年6 月13 日,2005年TD-LTE提案在国内首次被提出,2006年10月我国研究机构向ITU提交自主4G提案, 2008年2月中移动携手沃达丰推进LTE技术, 2008年11月工信部把TD演进技术列为拉动内需措施之一, 2009年底工信部开展TD-LTE规模测试, 2010年3月TD-LTE外场第一阶段基本测试完成, 2010年10月TD-LTE-Advanced被确定为4G国际标准之一;
LTE最早由NTTDoCoMo在2004年于日本提出,该标准在2005年开始正式进行广泛讨论在。2007年3月,LTE/ SAE系统架构演进测试联盟(the LTE/SAE Trial Initiative,LSTI)成立。LSTI致力于检验并促进LTE这一新标准在全球范围的快速普及。该标准于2008年12月定案。
引用:4G发展历程 | 每日经济新闻:
https://m.nbd.com.cn/articles/2013-12-05/792527.html;
LTE最早由NTTDoCoMo在2004年于日本提出,该标准在2005年开始正式进行广泛讨论在。2007年3月,LTE/SAE系统架构演进测试联盟(the LTE/SAE Trial Initiative,LSTI)成立。作为供应商和运营商全球性合作的产物,LSTI致力于检验并促进LTE这一新标准在全球范围的快速普及。该标准于2008年12月定案。世界第一张商用LTE网络于2009年12月14日,由TeliaSonera在奥斯陆和瑞典斯德哥尔摩提供数据连接服务,该服务须使用上网卡。2011年,北美运营商开始LTE商用。MetroPCS在2011年2月10日推出的三星GalaxyIndulge,该手机成为全球首款商用LTE手机。
另FDD-LTE,可见申请日:2008-10-08,名为《一种LTE FDD系统下行调度器的资源分配方法》,专利号200810216674.X 。
或fdd-lte_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fdd-lte/3555646?fr=aladdin;
另Wimax,可见申请日:2005-11-03,名为《WiMAX系统中移动站寻呼信息的更新方法》,专利号:200510101126.9;Wimax其实是最早的4G通信标准,大约出现于2000年。WiMAX的另一个名字是IEEE 802.16。
证明目的:证据5申请日之前,4G技术标准已为公知。更不用说3G通信技术的应用。而证据5申请之日为上述4G标准申请暨公开日之后。这是显然违反“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缺乏技术事实的客观性,导致证据结合三性存在自始的认知缺陷。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申请日2011年12 月20 日的证据5专利申请号2011205354733,专利名称《3G智能手机》,该专利申请范围选择保护3G通信技术?4G应该可以在专利申请之时可以显见的技术标准,而申请人无意识没有采纳。但是专利创造性评价时、法院判决时人为扩大对比技术5的范围。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申请日2011年5月3日,证据1(专利号201110113065.3,发明名称电脑化微型投影仪),与LCOS 投影手机2008 年6 月13 日,2008 天津国际手机产业展览会展出,DLP 投影手机2009 年01 月12 日,三星推出的首款投影手机,应用最新的DLP 微型投影光机,亮相CES2009 大会现场。2010年10月TD-LTE-Advanced被确定为4G国际标准之一;LTE于2008年12月定案。
数年(2~5年)没有让世界500强的联想形成技术结合(Lcos投影手机手机2008 年6 月13 日,2008 天津国际手机产业展览会、4G通信技术LTE标准于2008年12月定案)的启示,相反2013年10月29日在美国洛杉矶首发,联想投影平板全球首测;在刚刚结束的伦敦新品发布会上,联想特意请来好莱坞明星艾什顿·库彻来发布极具特色首款投影平板。一年前库彻加入联想担任产品工程师,这款新品是由他亲自参与设计研发的。联想才会大胆推出了全球首款内置投影仪的13.3英寸平板。
这两个问题既与对比文件“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的法定职责关联,也与根据《专利法》对创造性的判断关联。专利法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涉及:1.“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
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技术结合的客观性存在必要的技术分析。即避免“事后诸葛亮”、技术教导要求、实用新型的特殊性,也就是操创造性涉及评价标准的人为偏向,技术取向是如何界定?导致证据采信整体出现问题。即技术结合的判断存在技术方法的问题:应以专利申请时的技术认知水平进行判断,不可用已知结果反推创造性。
2026/02/27 12: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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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16:4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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